第166期■發送日期:2021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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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 1-2)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淨值減少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1-3)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扣繳 1-4)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 2、營業稅
2-1)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又多一好處 2-2)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可使用工商憑證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 2-3)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間無差額,且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受贈房地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4、遺產及贈與稅
4-2)無償替人清償債務,不問雙方有無贈與意思合致,都要課贈與稅 4-3)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檢附稽徵機關核發贈與稅相關證明書 5、其他稅制
5-1)110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5-2)財政部就預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修正草案,增訂以不合常規方式分散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不予給獎規定之說明 5-3)欲享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實質投資退回50%繳納稅款優惠措施者,請注意提出實質投資計畫期限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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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
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經在今(110)年6月底截止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除於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應否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等資訊外,已達送交之門檻者,應將109年度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送交。 該局說明,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除可採紙本送交外,亦可採用以下電子方式取代紙本於期限內完成送交作業: 一、網際網路傳輸送交:營利事業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電子送交系統網頁版已於109年5月1日正式上線,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專區辦理送交作業。 二、媒體送交:可檢附媒體光碟、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審核清單及媒體檔案遞送單(集團主檔報告僅須檢附媒體光碟),並連同報告封面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封面,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 該局特別提醒,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電子送交系統已全年開放上傳,透過網路即可完成送交作業,既省時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34 1-2)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淨值減少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採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損益之營利事業,倘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其所投資之股權淨值減少而需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未按持股比例認股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該局於查核國內某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其列報採用權益法之長期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約5,000萬元,公司主張係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之金額。該局查核發現公司帳載87年度至106年度保留盈餘尚有近1億元,公司未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107年度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核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不符,經該局調整補稅25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股票致投資淨值減少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雖經財政部於99年核釋,惟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仍發現營利事業有未諳法令規定情事,因此呼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倘發生特別會計事項時,應查明相關法令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廖素敏;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139 1-3)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濟發達,金錢往來,多以支票為之,營利事業簽約支付租金時,往往以非即期支票付款而容易疏忽扣繳。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又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給付境內居住者房東乙君租金10萬元,於110年3月開立110年4月份租金之非即期支票所載發票日為110年5月15日,金額為9萬元【即租金10萬*(1-扣繳稅額10%)】,該筆租賃所得扣繳稅款1萬元,則必須於支票所載日110年5月15日之隔月10日前,即110年6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未依限繳納所扣繳稅款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營利事業如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扣繳稅款之繳付期限,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淑美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700 1-4)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
財政部於(今)110年9月9日發布新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依上開條文及該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下稱75年8月4日函)規定,認具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表示,衡酌營業人承租宿舍供員工住宿,實務上多係因業務考量(例如供原居住外縣市、國外或調職之員工住宿或為集中管理外籍員工),與75年8月4日函釋當時情況已有不同,且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住宿,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或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爰檢討75年8月4日函並發布新令核釋,該承租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之員工宿舍,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例如未以員工擔任之職位或頭銜限制其使用宿舍權利且不具酬勞性質)及「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等2項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營業人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員工入住宿舍後續發生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考量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產生多寡差異,具有個別報償性,且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無直接關聯,依75年8月4日函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聯絡電話:02-2322813 2、營業稅
2-1)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又多一好處
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之誘因,財政部今(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倍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定明屬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進而引導買受人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增訂第2項第4款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之營業人,其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15%以上,且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含10%)者,免罰;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超過10%,但在13%以下者,依同日修正發布之裁倍表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適用較輕處罰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25倍之罰鍰。 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修正規定係自110年9月17日發生效力,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相關修正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點選「賦稅法規」項下查詢。 財政部籲請營業人多使用雲端發票,也請民眾消費時以載具存取雲端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為地球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聯絡電話:02-23228133 2-2)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可使用工商憑證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更便利的營業稅網路申報服務,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已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得以「工商憑證」下載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於每月6日後,以「工商憑證」下載至前一月份23日止之6個月內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例如:於110年9月6日,可下載110年3月至8月23日之線上進口稅費憑證資料,供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使用,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申報進口稅費繳納憑證,應以繳納日期所屬月份始提出申報,繳稅日期屬次期者應留至次期申報,且不得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項目。上述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僅供營業人參考運用,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仍應檢視下載資料並依法令規定自行增刪,避免誤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前鎮稽徵所陳靜香主任;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2-3)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間無差額,且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係受他人委託代收轉付款項,貨物或勞務實際買受人應為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如符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要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乙公司委託向飯店訂房,並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項轉付飯店,若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飯店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乙公司,則甲公司將該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時,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項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另丙公司受國外A公司委託代向丁公司簽訂購買勞務契約並代墊款項,若丁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丙公司,因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丙公司仍應於取得國外A公司支付款項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國外A公司,並列入其銷售額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未符合上開規定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且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5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受贈房地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者,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取得該房屋、土地支付之費用,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者,房地交易損益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房地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個人如於105年以後受贈取得房地,於出售該房地計算交易所得時,可減除之費用包含受贈時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2月10日因受贈取得房地,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50萬元及100萬元,繳納契稅3萬元及土地增值稅9萬元,嗣甲君於110年8月10日以總價600萬元出售該筆房地,則甲君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應為409萬元〔交易時成交價格6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156萬元【(50萬元+100萬元)*104%】-因取得而支付之費用(含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計17萬元-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18萬元〕。 該局另外提醒,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者,不論是有所得還是虧損,均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慕嵐;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8253 3-2)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受款人死亡時,得申請更改退稅支票受款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之受款人死亡,該退稅款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全體繼承人得同意指定一人為受退名義人,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改退稅支票受款人,以利兌領。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之受款人死亡,該退稅支票得兌領的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另遺產屬公同共有之關係,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為之。又對於遺產各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者,繼承人於辦理該項遺產存款之提領時,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逕向該金融機構辦理,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因此,若該退稅支票金額在20萬元以下者,免再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可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改受款人。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所遺綜合所得稅之退稅支票,常不為繼承人所知悉,而未列入其遺產範圍內申報遺產稅,惟於兌領該退稅支票時,該退稅款仍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避免因漏未申報遭受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蔡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012 3-3)民眾領取投資公司分配之股利,如經扣取補充保費,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總額,列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自投資公司所獲分配之股利,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營利所得,雖經扣取補充保費致實際匯入所得人帳戶之金額少於股利憑單金額,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總額,列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公司營利所得606,795元,經該局依股利總額核定營利所得618,610元,補徵應納稅額2,363元。甲君主張當年度A公司實際匯入股利金額為606,795元,應以實際入帳金額核定營利所得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查甲君於107年度取得A公司獲配股東股利總額為618,610元,扣減補充保費11,815元,實發金額606,795元。次查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股利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是該補充保費11,815元仍屬核定營利所得之範疇,甲君既獲配上開股利618,610元,即應以之申報營利所得,至所獲分配之股利有無扣取補充保費或扣取多少,尚不影響營利所得之核定,原核定並無不合,而駁回其復查。甲君循序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如經公司依規定扣取補充保費,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之股利總額,計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4、遺產及贈與稅4-1)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記得要申報贈與稅
高雄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兒子向其購買房地,有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全額價款,是否還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視同贈與,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均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申報贈與稅。 該局補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如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經稽徵機關查明約定之價款尚無顯著不相當情事並認定買賣屬實者,始可不以贈與論,核發財產同意移轉證明,俾買賣雙方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鼓山稽徵所盧玲君主任;聯絡電話:07-5215258轉6600 4-2)無償替人清償債務,不問雙方有無贈與意思合致,都要課贈與稅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兒子向銀行貸款做生意失敗,血本無歸,老婆護子心切,打算送錢給兒子去償還貸款600萬元,並遊說我贊助半數。我因擔心兒子會拿去亂花用,不願答應,老婆決定自己負擔,我只能要求她直接替兒子償還貸款,以免橫生枝節,但聽說會被課徵贈與稅,原因何在?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為無償替他人還債,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其實質與贈與財產無異,為防杜有心人藉此規避稅捐,乃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但考量這類案件與一般有贈與意思合致之贈與行為有別,國稅局查獲時會先通知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針對陳先生的顧慮,該局表示,贈與稅是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目前每人每年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可善加利用;父母如果擔心拿錢給子女去還債,子女會挪作他用,因而打算直接替子女清償債務者,可選擇各自替子女清償部分債務,或採逐年清償債務方式,以減輕稅負。 例如,陳太太單獨無償為兒子償還貸款600萬元,今年如果沒有其他贈與行為,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為380萬元,贈與稅38萬元。但陳先生夫妻2人若各自替兒子償還300萬元,經分別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只須各繳納贈與稅8萬元,節稅22萬元;另外,夫妻2人今年如果先分別替兒子償還220萬元,明年再償還剩餘貸款160萬元,在沒有其他贈與行為,或雖有贈與但每人每年贈與總額合計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情況下,可完全無須繳納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47 4-3)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檢附稽徵機關核發贈與稅相關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不論係以贈與或買賣原因辦理移轉,均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再為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該局指出,前揭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所為之贈與外,尚包括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情形,例如A君欲將其持有甲公司股權移轉予其子B君,不論係贈與或買賣移轉,甲公司受理A君移轉股權予B君時,應通知A君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576 5、其他稅制
5-1)110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0)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111)年才開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免用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亦即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之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09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如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於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後全戶戶籍遷出、土地信託等),應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聯絡電話:02-23228145 5-2)財政部就預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修正草案,增訂以不合常規方式分散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不予給獎規定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防杜不法冒(詐)領或套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現行已有相關防弊機制,並運用大數據資料庫分析從營業人稅籍端、統一發票開立申報端及異常兌獎人資料等發掘異常取得統一發票情形,在發票領獎前、領獎期間及領獎後層層把關,倘經查有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情事,例如虛開無交易事實發票,或蒐集網路上中獎人的電子發票截圖等,經國稅局查獲即依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具函追回其獎金;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雖已有上開防弊機制防杜不法冒(詐)領或套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惟對於刻意以大量小額消費索取發票套取中獎獎金者,基於各該中獎發票如確有交易事實,依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仍應給獎,與統一發票給獎在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之目的不合,更影響ㄧ般消費者中獎權益。為維護公平正義,該部擬具「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修正草案,增訂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分散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者,不予給獎規定,俾將獎金發給一般正常交易索取統一發票的消費者,該草案業於110年9月8日辦理預告作業。至不合常規方式,國稅局將就實際個案狀況查明認定,以維護民眾正常消費索取發票之中獎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戴科長昆鳳;聯絡電話:02-23228203 5-3)欲享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實質投資退回50%繳納稅款優惠措施者,請注意提出實質投資計畫期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匯回境外資金案件十分踴躍,如欲享有退回50%繳納稅款優惠措施,應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及完成實質投資,故提醒申請人須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投資產業或申請核准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其後依計畫執行完成並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始得享有該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實施期限已於今(110)年8月14日(遇週六假日順延至8月16日)屆期,全國申請案計1,611件,申請金額計3,562億餘元,該局申請件數居五區國稅局之冠,占全國申請總件數計31.60%,申請金額居五區國稅局第二,占全國申請總金額計24.66%,而該局核准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且已匯回案件中約34.52%經經濟部核准實質投資計畫,且目前已有2案完成實質投資計畫並獲核准退回50%繳納稅款。因多數申請案集中於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實施2年期間各年度屆期前提出申請,其匯回期限為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而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實質投質計畫須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提出申請,因此不少適用該專法第1年申請案即將屆提出實質投質計畫之申請期限,若欲享該專法實質投資退回50%繳納稅款優惠措施者,請把握提出實質投資計畫期限。 該局進一步提醒,申請本項退稅須於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時請備齊退稅申請書(含申請退稅金額計算表)、經濟部核發之完成證明及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備查聯,為享租稅優惠,請於收到完成證明後,備齊資料即早提出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魏筠臻;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2241 5-4)自益信託土地移轉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以土地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同時其他要件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土地雖然為受託人所有,土地移轉時,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民眾採用不動產信託的方式管理名下不動產,透過專業受託人(如信託業者)管理、規劃,使得受益人輕鬆、安全地享受到不動產有效運用的利益。不動產信託以委託人和受益人是不是同一人為標準,可以分成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因自益信託在信託前、後,享受信託財產利益的人都是委託人自己,因此,稅法上例外規定,將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他益信託土地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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